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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资助实施细则
作者: 信息部 || 时间: 2012-6-2 || 来源: 信息部 || 点击: 3604

一 、基金会的性质

基金会是发起人倡议由本地区法人及自然人自愿认捐的社会团体组织。是属非公募性质。但必须经省民政厅批准登记设立才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二 、基金会在社会的地位

基金会虽是经省民政厅批准而登记设立的民间社会团体组织,但绝不能与政府民政部门和社会福利组织相提并论,而只能在政府职能部门(民政部门)领导及指导下开展工作,绝不能凌驾于政府部门之上。

三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原则

由于性质和地位决定着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原则。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资助是主体地位,而社会团体的基金会始终是从属地位,也只能对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资助弱势群体不足和遗漏情况下作一些有益补充支付的义务。

基金会资金的使用必须坚持量入为出。在开展敬老、助残、助医、助困、助学活动中,坚持从紧压缩开支,使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对助医、助学、助困对象必须由个人申请,说明资助理由家庭经济状况等。

四 、有计划地支付是基金会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由于初创资金有限,每用一分钱都要从紧安排,计划细致,调查周密。

(一)敬老。 目前我地区超过六十岁的老年人已占全部人数的25%,在这些老年人中一半以上有着固定的退休金,为此对敬老活动是有着面广量大,社会影响深的客观因素,一年按二次活动也是适宜的,一是端午节,二是重阳节,但对赠送礼品既要做到老人们实惠,又要做到基金会开支合理。这是我们必须坚持的原则。在发放前广泛征求社会老年人意见,经理事会办公会议研究提出具体方案,包括购什么物,资金开支的额度范围。提交理事会表决通过。

(二)助困。 坚持救急不救穷的原则。穷是经常性的,急是突发性的,穷的群体国家和各级政府也难以解决,基金会对困难群体,在政府及有关部门虽已解决,但有遗漏或虽经救济但仍难以保证基本生活得特殊对象,在年终经调查核实,由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提出建议,提交全体理事表决通过。

对突发性的应急事件,可先有办公会议决定资助对象及金额,但事后必须在全体理事会上追报批准。

(三)助医。 因病致残,因病致贫,是现实中具体问题,随着政府医改的进一步到位,一部分医疗费政府已给予报销,有关部门也已给予补助。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考虑给予一定的资助:

1. 医疗费用巨大;

2. 子女已尽力支付但已无法解决的,经资助能挽救生命的;

3. 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特别困难的。

(四)助学。 培养下一代有前途的学子是基金会的历史使命。在下列情况下基金会必须资助:

1. 学生高考成绩优异,录取学校高等。

2. 学生家长勤劳朴实,但工薪低微,无资金能力供读的;

3. 家庭成员因病残疾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

五 、基金会对困难户,助医、助学的对象,必须坚持合理合法。

遵纪守法,勤劳朴实的应优先考虑资助。对符合资助条件,但有下列情况者不予资助或少资助:

1. 参与赌博,在群众中造成影响的;

2. 有偷盗行为或其他违纪违法行为,被公安机关处罚的;

3. 虽有能力参加劳动,但好逸恶劳的;

4. 平时生活不知节俭,生活奢侈的;

5. 由于种种原因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本细则自 二O一O 年 七 月 十三 日经全体理事会通过,即生效,任何个人都不得违反本细则之规定。

七 、在形势发生变化或基金会条件充裕时,经理事会研究重新增补或修改实施细则。

八 、本细则解释权属基金会。

江阴市朱蒋巷帮扶基金会

二O一O 年 七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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