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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我村特殊困难残疾人实行定期补助的规定 |
作者: 信息部 || 时间: 2012-6-2 || 来源: 信息部 || 点击: 3743 |
澄朱基字[2011]1号 根据江阴市澄政办发[2010]124号关于转发民政局等部门关于江阴市特殊困难残疾人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对无固定收入、一家多残、依老养残的有关对象,对如下人员按家庭经济实际情况给予核定(各单附后)。 一、凡经通过救助的对象,每年分二次发放,每年于阳历的七月和元月; 二、本定期救助,随着家庭状况的变化,可随时决定增加、减少,或取消补助; 三、凡资助对象及家属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生活救助: 1.拒绝配合家庭收入及相关情况调查的; 2.正在服刑、劳教期内的; 3.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的; 4.参与盗窃、抢劫、破坏公共设施和扰乱社会秩序等活动的; 5.参与组织各种形式赌博、卖淫、嫖娼、吸(贩)毒活动的; 6.家庭成员对残疾人不尽义务的; 7.其他基金会认为不予救助的。 四、对丧失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的,有基金会指定人员为其购买家庭实用必须品,凭发票结算,余款结存。 五、本规定执行时间从二O一一年元月 起。 江阴市朱蒋巷帮扶基金会 二O一一年元月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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