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几个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
作者: 信息部 || 时间: 2012-6-2 || 来源: 信息部 || 点击: 3768 |
澄朱基字[2011]2号 由于2010年5月2日全体会员通过的章程和报省民政厅审批的章程中有几个问题不同,特拟订本补充意见。 (一)、关于创始会员 一、创始会员分自然人和法人二种,但凡于2010年度向基金会捐赠的均属创始会员; 二、创始会员的权利。凡创始会员均有向基金会建议和批评的权利;向理事会推荐弱势群体具体人员的权利;自然人的家庭成员符合章程和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资助条件的实行优先资助,并最多可获得捐赠额1-3倍的补偿;法人有向基金会借款的权利; (二)、关于借款事项 一、对自然人一律不予借款; 二、对法人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审核批准可以申请借款; 1.有一定的规定规模和经济实力的; 2.有企业信誉度高、企业经济实力强作担保的; 3.符合基金会认为有资格的。 三、借款手续; 1.凡符合借款条件的法人根据本公司(企业)的实际情况可向基金会申请借流动资金,坚持安全、小额、短期的原则。由借款单位书面申请,基金会派员进行例行调查。借款单位应如实提供申请理由中列举的订货合同,原材料采购清单等资料,经调查核实并签具具体意见以后,报常务副理事长审核,然后由办公室会议人员签订书面协议,并经有资格的法人单位盖章和法人代表签字。财会人员方能实施借款。事后借款单位必须接受理事会派员对资金使用用途的追踪,绝不能移作他用。 2.借款额度。一般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下,凡超过50万元的必须经全体理事会成员表决通过。50万元以下的经常务副理事长审批金额、利率、还款日期。 3.借款用途。原则上只限于生产流动资金不足的短期周转。用于扩大生产规模添置固定资产的,必须严格把关,谨慎借款,借款年限最多不超过一年。 4.借款时间。一般限于三个月短期流动资金的使用。 5.借款利率。月利率百分之十以上(月息一分以上)。对连续三次转期的每转期一次提高原利率的10%。 6.关于转期。企业已到还款日期,必须连本带息归还基金会,确遇具体情况,由借款单位申请,仍须经常务副理事长同意审批,担保单位同意,重签借款协议,但利息必须付清后方可办理转期手续。 7.基金会借款总额不得突破基金会余额的60%,以保证正常的资助对象的支付用途。借款人连续转期至二年的,除追究借款单位及担保单位责任,追回本金和利息外,列入不信任名单,以后不得再向基金会提出借款。 8.坚持章程规定的借款安全、可靠的原则办理,未经手续齐全,任何领导不得违反借款手续,否则财务有权拒绝支付。 (三)、本意见从2010年12月起执行。 江阴市朱蒋巷帮扶基金会 二O一一年元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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